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流年絮语2023-09-07 04:08:52我要评论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第1张

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高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市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

(一)镜湖区、益江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武威市、九江区、湾区、繁昌区、南陵县、皖江北工业集中区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江北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xx机关;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五)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200米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英雄烈士纪念场所;

(八)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场所。

二、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公安管理的,依法处罚。

3、任何单位或个人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并将烟花爆竹放在托运行李、包裹和邮件中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携带的烟花爆竹,并依法予以处罚。

4、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产品的,由公安部门、应急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拒绝、阻碍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绝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六、县、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7、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核实,举报人将得到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110 ”、 “12350 ”

特此通告

   芜湖市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xx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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