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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023-9-4
为有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和噪声污染,确保公众和游客度过安全、文明、清洁的春节,近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了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部分地区烟花爆竹燃放控制通知,决定在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2023年1月21日0时至2月5日24时)开展部分地区烟花爆竹燃放控制工作,并宣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
禁止在海口以下地区燃放烟花爆竹:(1)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限(包括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江东新区;全市所有街道;西秀镇、长流镇、海秀镇、城西镇行政区;云龙镇212省道以北)。(二)石山镇、永兴镇、龙桥镇、灵山镇、三江镇、演丰镇等6个镇的行政区域。(二)石山镇、永兴镇、龙桥镇、灵山镇、三江镇、演丰镇等6个镇的行政区域。(三)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4)xx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体育馆、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业广场、贸易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山区、景区等重点防火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区,农业烟花爆竹可在除夕、正月初一等每日6:00至22:00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编辑:洪娜审校:张晓薇、文婷审核:吴易蔚制片人:叶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