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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3-2-17
裁掉就是球员在有合同的时候强行解除合同(钱照付),裁掉球员48小时内无人认领该合同的话就成为自由球员。有球队认领的话,就由球队支付该合同,原球队不必再付钱。
被交易就是将本队球员(或者选秀权,特例,现金等)以对换方式(换对方球员,选秀权,特例或者现金)送到别的队。
加盟是无合同球员签约方式加入球队。
转会和交易差不多,转会多是主动要求,交易多是被动的。
交易否决权就是球员拥有否定自己被交易的权利。
还有一种是买断,也是球员有合同的情况下经过协商,以低于合同价格的钱结束合同,该球员成为自由球员。
“交易否决权”的大概意思就是,球员持有合同,未经他的同意,球队无权将他交易。而纵观NBA历史的漫漫长河,只有7名球员拥有过交易否决权,那么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都是谁吧。
7、加内特
“狼王”加内特,当时真的是森林狼的台柱子。自然是拥有这个特权的,在森林狼将加内特交易到凯尔特人的时候,也是经过了加内特自己的意愿,也算是给了加内特一个夺冠的机会了。
6、安东尼
当时在尼克斯想要交易安东尼的时候,其实有很多球队想要得到安东尼,但是安东尼手握着交易否军权,直接否定掉了一些自己非常不想去的球队,因为去了没什么意思,又不能夺冠,球市又小,我图什么呢?最后交易去了雷霆也是经过了安东尼的同意。
5、韦德
韦德这个否决权算是他主动降薪换的吧,当时热火想要组成三巨头韦德也是主动降薪,让球队能够签下詹姆斯和波什的,不过之后合同到期之后算是没有再对韦德尊敬,不知道莱利怎么想的。
4、詹姆斯
詹皇也是现役球员里面拥有过交易否决权的人,詹皇的低位肯定是毋庸置疑的了,有没有交易否决权也没什么意思,谁会把詹皇交易走呢?除非是总经理脑子有点问题。
3、诺维斯基
一人一城的传奇的保证者,在达拉斯一打就是21个赛季,在这个赛季最终选择了退役,结束了这段传奇,老司机给达拉斯带来的东西太多了,可以说诺维斯基就是达拉斯的骄傲了。老司机也是曾经拥有交易否决的权的人。
2、邓肯
其实向邓肯这样的球员谁会交易他们呢?肯定是没有人会这么选择,在邓肯退役的时候很多人都在说其实邓肯还是能打1-2个赛季,但是邓肯还是选择了退役。
1、科比
这是交易否决权的开创者,在科比之前没有人有过这个特权,不过这个特权对于很多球星来说都是一个尊敬而已,当时湖人甚至表示只要科比想要,什么都给,超级顶薪算什么,各种特权都给你。
科比首创交易否决权!
交易否决权有两种,一种是比较普遍的,大部分球员都有可能拥有,只是根据规则来决定,没写在合同中的,不算特权。另一种则完全是特权,写在合同中,为科比在2004年首创。
联盟到目前为止,也只有七人拥有这特权,包括詹姆斯、科比和安东尼等人。他们可以在交易时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否则可以拒绝。
这个条款显然令老板很头疼。安东尼离开尼克斯时就曾使用了否决权。老板们大多不同意送出这样的权利,詹姆斯是如今唯一拥有否决权的人,也可能是最后一个。
在NBA联盟被俗称为霸王条款的英文全称是no-traded clause,简称NEC。也即交易否决权。通俗的说就是在双方所履行的合同期内,拥有NEC条款或特权即意味着相当于常任理事国在联合国的一票否决权。 而科比是联盟目前惟一一个在合同上拥有NTC霸王条款的球员,即交易否决权(no-traded clause)。也就是说球队在未取得科比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把他作为筹码来进行交易。也即是说在合同期内,科比首先是有权选择新东家,而不是被动的等待球队交易。 北京时间5月30日科比在接受ESPN Radio 1050的采访时提到希望被交易出去。如果科比选择中止最后两年合同,那么将自动放弃4780万的总薪水。湖人交易科比的唯一障碍就是“不允许交易(不允许转会)”条款,为了交易科比,湖人必须自行删除这项条款,而这也需要得到科比的同意。此外,科比的合同里还拥有一条转会保证金(trade kicker),即如果科比被交易,他将从新东家那里得到大约950万——1300万美元的转会保证金,这部分钱属于一次性付清的签约奖金(signing bonus),并不会记入工资帽。好了,新在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一旦进行交易,科比将完全掌握主动,当然如果他很好的利用这个唯一的交易否决权的话。 在NTC霸王条款的保护下,科比会选择哪一支球队呢?真的是休斯敦么? 科比的薪水是7年 1亿3640万美元,2011夏到期,本赛季薪水1770万美元。2000年的时候麦蒂在魔术签了一份7年9288万的合同,2004年的时候与火箭续签三年6300万美元的合同,2010年到期,本赛季薪水1690万美元。在薪水上科比与麦蒂基本持平,所以科比与麦蒂地交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对科比来说,与姚明联手竞争总冠军,他会非常愿意。也许在明年我们真地会看到科比穿上火箭的24号球衣与姚明并肩战斗。 既然交易否决权如此漂亮,为什么联盟的其他球星不将此项写入自己的合同呢? 让我们回顾一下上半年的交易大鱼艾弗森,答案对自己的交易并没有决定权,他的合同里并不包括交易否决权的条款。这在前面已经提到,湖人的科比是唯一一位对交易有否决权的NBA球员。为什么呢? 在NBA,只有八年以上的老将和在同一支球队效力四年以上的球员有资格在合同中加入交易否决权条款。问题是,极少有球员和某支球队形成这种情况,然后在自由球员市场上协商这个条款。像艾弗森这样的明星球员,通常在效力联盟满八年之前就签订大额合同,也就是说大部分人都是因为无法等到满足霸王条款的到来就已经将自己交给了球队。而NBA的续约合同并不允许球员更改主要条款,没错,这就是问题所在。也就是说,球员必须进入自由市场才能更改这个主要条款。 艾弗森尽管在76人了整整11个赛季。但是他的四年7240万美元的延长合同是从上个赛季才开始,也就是说和他在联盟效力未满八年时的合同一样,不可能有交易否决权条款。当然,也许他当时续约76人的话也许现在可以成为拥有交易否决权的第二人。 科比的情况是他在2004年夏天成为无限制自由球员,而且正好结束了自己的第八个赛季。当时的湖人在送走奥尼尔后不可能再失去科比,在此情况下最终与科比签订了一份包括交易否决权在内的七年将近1亿4千万美元的合同。这个时候我们发现什么,科比很好的为自己谋求了主动,当然是在合同上面,那我们是不是有理由相信他会更好的利用他所拥有的唯一的霸王条款呢?也许我们所有人都低估了科比在这种“大事件”上面的操控能力,因为他是联盟拥有交易否决权的唯一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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