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社保卡省内通用吗

人逝花落空2023-10-15 10:31:21我要评论

省内社保卡省内通用吗,第1张

省内医保卡可以通用吗

可以通用,申请医保异地报销即可。

医保异地就医报备流程如下:

1、需携带参保人身份证、医保卡到市医保大厅领取《市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登记表》。

2、按规定填写并到异地医保机构盖章认定。

3、将填好后的申领表拿回参保地医保机构审核并进行确认。

4、住院时请及时拨打市医保中心电话登记。

5、出院一个月内,携带住院收据、费用明细、病例复印件和此表复印件报销住院医疗费。

6、选择就医医院必须是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7、跨年度医疗费必须按年度结算。

社保卡是不是省内通用

社保卡具备金融服务功能,可以在全国通用。若是参保人在社保机构备案登记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医疗看病等社保服务。反之,若是参保人未在社保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是不能在全省范围内享受社保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由各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IC)卡。

2.社会保障卡作用十分广泛。持卡人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标准,社会保障号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民身份号码。

3.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11.5亿人。2019年下半年开始,人社部明确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和进入考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电子社会保障卡应用,为报考人员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2020年1月1日起,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港澳台居民将拥有社保卡,与内地(大陆)居民一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截至2021年末,全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为13.5亿人,覆盖95.7%人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xx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社保卡省内异地通用吗

法律主观:

社保卡具备金融服务功能,可以在全国通用。若是参保人在社保机构备案登记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医疗看病等社保服务。反之,若是参保人未在社保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是不能在全省范围内享受社保待遇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全文》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 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 医疗保险 基金、工伤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 基金和 生育保险 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xx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社保卡全省通用吗

法律分析:社保卡不可以全省通用,甚至不可以跨市使用,只能在购买社保的当地城市使用,但是可以转移。在目前的各地市之间,并没有完全实现医保个人账户异地结算,允许参保者在已参保地市,有且仅有一张二代社保卡,并且只能在当地使用医保功能。社保卡可用于居民办理社会保险时个人缴费,它的功能有:医院就医、药店购药、信息查询等,还具有银行存款、取款、转账等个人结算业务和刷卡消费、注册网上银行等金融服务。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以及长期驻外的工作人员是无法在本地持卡消费的,可由用人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异地备案表、具有结算功能的银行存折,然后到参保所在地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办理卡金的异地支付手续,办理业务时需要出具本人的身份证。办好之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定期将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人员的卡金转入其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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