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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23-3-10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注册制度
1.考注结合原则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2.注册管理机构
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二)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三)申请注册的条件、审查
1.申请注册的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2.注册的.审查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3.注册的有效期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四)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1.注册的变更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注册的注销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1)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受刑事处罚的。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5)同时在2个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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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发证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根据应急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的第十二和第十三条规定。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有效。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
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xx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执业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xx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并统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经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负责本行业(包括其所主管的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各部门和各地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分别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安全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第六条 未经登记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接受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业绩考核。第二章 初始注册第七条 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的人员,可以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初始注册。第八条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聘用单位的意见;
(四)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五)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xx注册管理机构;
(四)xx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注册证;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注册证,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 xx注册管理机构定期将核准初始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续期注册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续期注册。第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续期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的意见;
(三)履行职责期间的业绩考核情况;
(四)继续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续期审核工作,并提出续期审核意见报xx注册管理机构;
(四)xx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续期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续期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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